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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分类: 法律文书 范文词典 编辑 : 范文大全 发布 :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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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是由范文词典为您精心收集,希望这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范文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的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9218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昕,女,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北京市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五层。

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洋,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7号楼3门601室。

委托代理人叶周章,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变更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六千三百二十二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王秋生

  二OO四 年 十月贰拾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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