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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意见

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的维护问题

分类: 政府工作意见 范文词典 编辑 : 范文大全 发布 :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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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意见范文: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的维护问题是由范文词典为您精心收集,希望这篇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的维护问题范文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的维护问题的正文:

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的维护问题
回复内容: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上述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关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护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提出“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在城镇落户,不得将退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条件。
    3、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咨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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