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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深入开展,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各单位签订2010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责任状以及省、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评各单党、政领导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职责的情况。
第三条 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命名2010年度“平安单位”和表彰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五条 组织领导(12分)
1.党委政府重视程度(1分)。将综治和平安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列入各级党政科学发展观考评体系(不低于考核总分的10%);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工作部署;召开专题会议,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2.责任制落实(2分)。严格实行综治与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签订综治责任书;将综治和平安建设实绩纳入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建立实绩档案;组织部门在提拔考核干部时,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评先、受奖、晋级时,书面征求综治部门意见,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3. 综治牵头协调作用(2分)。综治委召开3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综治办各项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发挥作用,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综治办专职工作人员分别达到3人以上,综治办和创建办人员合计达到6人以上;镇政法委员配备到位并专职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综治办专职工作人员(不含政法委员)配备到位。5万人口以下镇不低于3人(含专职副主任),5万人口以上的不低于4人。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4.齐抓共管(1分)。综治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本系统平安建设和系列创建活动;开展综治委成员单位工作;加强综治委成员单位与基层单位挂钩的联系点平安共建工作;落实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5. 考评奖惩(1分)。定期组织对综治和平安建设进行检查督导,强化考评奖惩;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督办通报、警示、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等制度,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6. 宣传发动(1分)。采取多种形式、突出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工作,认真开展综治工作宣传月和好新闻评选活动,省级以上媒体采用稿件2篇以上,在全社会形成共建平安、共享平安的浓厚氛围,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7. 平安创建工作经费(1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镇每年按辖区人均不少于1元,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8.专项工作经费(2分)。镇调解工作、维护稳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防范处理邪教、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专项经费以及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资金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由市各有关部门评分)
第六条 基层基础(15分)
1.镇综治办规范化建设(2分)。根据省、徐州市综治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扎实推进镇综治办规范化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2.政法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4分)。根据省综治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政法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扎实推进镇政法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3.村(社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2分)。根据省、徐州市综治委《关于加强村(社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组织开展村(社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活动,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4.群防群治队伍建设(2分)。按要求组建专职保安联防队伍;落实“红袖标工程”建设各项要求,发展壮大群众性义务巡防力量;建立专职保安、外来人口协管员、综治社工等群防群治队伍经费长效保障机制,达不到要求的最高扣2分(由市公安局评分)。
5.基层平安创建(3分)。扎实推进平安镇、村(社区)等区域性创建活动,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深化平安企业、平安市场、平安医院、平安金融、平安电力、平安工地、平安文化娱乐场所、平安家庭、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实现基层平安创建的全覆盖,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最高扣2分(由市综治办和市各有关部门评分)。
6.情况信息分析研判(2分)。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情况分析例会制度,镇每半个月一次,定期汇集、研判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并研究针对性工作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由市综治办评分)。
第七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社会稳定(15分)
1.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2分)。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以镇、村为重点,全面排查、主动发现、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大排查工作的长效机制(由市综治办评分)。
2.大调解机制建设(2分)。组织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清源行动”活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对接平台,规范运行程序,健全调解制度;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专业调解机制,切实加强专业调解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由市司法局评分)。
3.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2分)。加强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按标准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专职调解人员;两级调处中心在矛盾多发或集中的部门、单位和场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村(社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行政接边地区设立调解组织(由市司法局评分)。
4.大调解工作质效(2分)。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高于上年;民转刑案件发生率、民转刑杀人案件发生数低于上年,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由市司法局评分)。
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1分)。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不发生因未实施风险评估引发的不稳定事件(由市维稳办评分)。
6. 群体型事件预防处置工作(1分)。完善处置群体型事件工作预案,对发生的群体型事件及时依法妥善处置;群体型事件发生数低于上年,不发生在全市、全省有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群体型事件(由市公安局评分)。
7.信访工作(1分)。着力解决信访问题,信访积案化解率达90%以上,个访积案95%以上停诉息访,不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不发生大规模进京赴宁集体访,0.5分(由市信访局评分)。
8.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4分)。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1分(由市维稳办评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机制,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件或事件,1分(由市综治办评分)。严厉打击^法**功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无邪教地区”创建活动,不发生造成影响的邪教人员滋
-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WwW.ZgDoC事案(事)件,1分(由市委610办评分)。健全民族宗教工作网络,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不发生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影响地区稳定的群体型事件或境外势力利用宗教问题进行的有影响的渗透活动,1分(由市民族宗教局评分)。第八条 防控犯罪(23分)
1.治安防控体系建设(5分)。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建设技防市的目标要求,以镇为单位编制技防工作规划;扎实开展技防镇建设,主要街面路面、治安卡口、警务查报站技防建设达标、运作规范,公共复杂场所和重点要害部位技防建设率达100%;全面推进技防入户工程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巡防机制建设,按标准镇巡防中队,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村、居住区防范加强,新建居民小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老小区治安防范设施改造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由市公安局评分)。
2. 打击犯罪工作(5分)。全部刑事案件和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发案明显下降,不发生在全市、全省有影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由市公安局评分)。
3.反恐怖工作(1分)。建立健全反恐怖工作体制和机制,不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和境内外恐怖组织实施的有影响的渗透活动(由市公安局评分)。
4. 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2分)。认真落实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各项工作措施,不发生影响上海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的重大案件或事件;认真落实各类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措施,不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由市公安局评分)。
5. 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7分)。按照省综治委《全省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全部得到有效整治(由市综治委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分)。
6.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3分)。认真组织开展“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反偷渡、打击赌博(网络赌博、出境赌博、六合彩赌博)违法犯罪、打击盗窃破坏“三电”、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整治发票犯罪、看守所安全管理、打击传销、“扫黄打非”、打击无照经营、打击走私犯罪、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整治、食品生产安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等中央和省、市部署的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市各专项斗争和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评分)。
第九条 社会管理(17分)
1.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2分)。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健全外来人口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协管员配备达标,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率和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省规定要求(由市公安局评分)。
2.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2分)。扎实开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和“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活动,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以及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扶救助工作,青少年犯罪人数和在校生犯罪人数低于去年(由团市委评分)。
3.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分)。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学校、幼儿园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按要求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公安机关在所有学校建立校园警务室或校园110并运作规范;认真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巡防,严厉打击涉校刑事犯罪,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由市教育局评分)。
4. 铁路护路联防工作(1分)。深入开展“平安铁路”创建活动,切实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完善铁路沿线治安防控机制(由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分)。
5.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2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两办”转发《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各项要求,建立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帮教管理衔接机制,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率达到省规定要求,当年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上年(由市司法局评分)。
6. 社区矫正工作(1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省规定要求以内(由市司法局评分)。
7. 禁毒工作(1分)。对禁毒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落实禁毒办事机构和人员, 25岁以下吸毒人员比例低于徐州市平均水平(由市公安局评分)。
8.高危人群排查管控(1分)。切实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法**功等邪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精神病患者等高危人群,以及有严重性格缺陷、有仇视社会情绪和报复社会倾向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不发生上述人员实施的有影响的恶性案件、事件(由市综治办评分)。
9.社会组织管理服务(1分)。完善境内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境外非政府组织准入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坚决抵制、防范渗透破环活动(由市民政局评分)。
10.网络虚拟社会管理(1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积极构建网上治安防控体系,建立专兼职网评队伍,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和导控机制,0.5分(由市公安局评分)。网吧服务器监控软件安装率达到规定要求,无未成年人上网,0.5分(由市文广新局评分)。
11. “九小场所”管理(1分)。开展“九小场所” (小旅馆、小洗头房、小足疗店、小浴室、小网吧、小酒吧、小游戏机室、小废品收旧场所、小棋牌室)专项管控会战(由市公安局评分)。
12.公共安全监管(2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发生生产安全有责事故,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由市安监局评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建设活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于上年,不发生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安全指标达到年均进度要求,火灾形势平稳,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剧毒、爆炸、放射等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或事故,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由市公安局评分)。
第十条 公众安全感(15分)
根据抽样调查结果打分。其中,入户抽样调查结果占5分,电话随机抽查结果占10分。
第十一条 检查组评定(3分)
各镇和成员单位得分由市综治委根据年度综治工作检查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 加分(4分)
1、完成示范镇建设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加0.5分,最多加1分。
2、综治工作经验在全国、全省、市得到推广的(会议或文件)分别加3分、2分、1分;被中央政法综治简报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省和市综治委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或召开会议推广的每篇加1.5分;被省和市政法、综治简报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加1分;被市政法、综治简报采用的每篇加0.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市综治办评分)。
第十三条 减分(4分)
考核数据弄虚作假或隐瞒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重要情况信息的减3分;社会稳定或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减1分;示范镇验收不合格的一个减1分。累计减分不超过4分(由市综治办打分)。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被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的镇,授予“平安镇”称号;考评得分居全市前列的镇、单位,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平安镇(街道)”评比资格: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发生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邪教组织活动;发生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型事件;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发生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发生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出治安问题;发生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事故;发生在全市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
第十六条 镇(街道)综治组织建设不达标或村(社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达标率低于70%的,取消该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镇(街道)”评优资格;县(市)区及所属的镇(街道)综治办组织建设不达标的,取消该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评优资格。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七条 市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考评领导小组,由市综治五部门领导组成,具体工作由市综治办实施。
第十八条 市综治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将考核任务分解落实到综治委成员单位和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考核任务的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和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考评标准制定专门的考评细则(考核内容均为结果性指标的不需制定),建立日常数据报送制度,并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单位专项工作评分,原则上不组织实地检查。
综合性考核由市综治办组织实施,采取抽查暗访、季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考评数据界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低于”不包括本数。
考评标准中各条款设有基本分,未扣分的得基本分,其中,第五条“组织领导”考核内容扣分不保底,出现负值时以实际得分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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