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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在校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的班风和学风,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连中学所有学生,每学期赋予学生总分为12分。
第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记-2分:
(一)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的;
(二)喧哗,走动,睡觉,听耳机等不遵守课堂纪律的;
(三)举止不文明,讲粗话、脏话的;
(四)值日生或住宿生未按规定摆放物品的。
(五)随地吐痰,乱丢食品垃圾、果皮纸屑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全校通报,记-4分:
(一)佩戴首饰、耳环,穿奇装异服,染发、化浓妆者的;
(二)乱买乱吃零食的;
(三)不能按时作息,影响他人休息的;(无法确定违纪者,该宿舍每人记4分);
(四)不认真值日或不服从宿舍长和管理员安排的;
(五)在校期间拥有或使用手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家长,进入校学习班学习,记-6分:
(一)未经请假不按时到校或在规定不许外出时间擅自离校外出者;
(二)在食堂打饭时插队经教育不改者或威胁别人帮其代买饭菜的;
(三)不听宿舍管理员劝阻,随意串寝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家长,是住宿生的取消住宿资格,由家长监护上学,记-10分:
(一)破坏公物及学校其他设施的;
(二)盗窃学校及他人财物的;
(三)在校期间吸烟、喝酒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2分,通知家长,劝其转学:
(一)拉帮结伙,或勾结社会不良分子、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的;
(二)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传阅不健康书籍,使用下流语言或动作,侮辱、调戏异性同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贫困生筛选及评选县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时给于适当照顾:
(一)担任学生干部(含宿舍长)能完成本职工作者,无失误者计+2分;
(二)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的(包括出黑板报、征文、运动会、艺术节、演讲等活动),获奖者按校、县、市级分别计+2、+4、+6分;
(三)做好人好事,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计+2分;
(四)期中期末考试年级前20名者计+2分;
(五)年级进步50名者(以前一次考试成绩在年级排名为准)计+2分。
第九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纪分值可累计,达到相应分值则按相应分值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期内总分为0分,或情节恶劣,给学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学生,劝其转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XX中学
201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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