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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分类: 规章制度 范文词典 编辑 : 范文大全 发布 :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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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范文: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是由范文词典为您精心收集,希望这篇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范文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正文:

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人员问责是指公务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问责对
象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的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实施公务人员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使用,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出现行政执法错案、引发各种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性质等乱收费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的;

(五)其他执行不力情形。

第六条在服务群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四)违反禁酒规定的;

(五)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按规定服务程序办理,或因服务质量不高,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受理或处置不当,造成媒体反映强烈、群众越级访和集体访的;

(八)其他服务方面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工作效能方面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对职权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懈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处置不力的;

(二)违反马上办、限时办理服务内容,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受理、不制止、不查处、不及时反馈的;

(四)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释、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需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五)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单位整体工作进度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

(一)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要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三)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或从中牟利的;

(四)接受服务对象为其报销各种费用、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

(五)在公众场合言行举止不当,有损公务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自律不严情形的。

第九条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中有关内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害和影响的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 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
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免责: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公务人员有本规定前述的问责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需对当事人问责的,由本单位或负责本单位纪检职责的派驻组织负责进行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即启动问责程序。也可由问责机关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机关或县级及以上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或督办、转办的事项;

(二)县纪委委员、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四)工作检查、珉主评议或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有问责情形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六条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单位或问责机关进行调查。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调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一般事项应在当日进行调查处理,复杂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对县管干部被问责人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可由本单位直接问责;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的,可由问责机关进行问责。被问责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被问责人员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被问责人员需问责或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机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或问责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或问责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应当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第二十二条对受到组织处理满一年的公务人员,按公务人员管理权限跟踪考察,对改正错误、工作积极的由本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提出重新任用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级机关对公务人员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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